法律分析:通过培训考核的公务用单位符合条件的配人员才可以申请核发持证。根据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民可以配备公务用:1、各级机关以用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森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2、各级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境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督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4、各级人民、人民以用各专门、专门的司法。
法律依据:《机关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机关申请核发持证:(一)已授予人民警衔;(二)熟知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熟练掌握所配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四)通过法律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由门或者省级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时,由门或者省级机关发给公务用持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