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继承前的日期界定。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以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孰先原则计算是否满5年或者满2年。已购公房有三个时间,房产证填发日期、原始购房合同签署日期、第一笔购房款的收据日期。哪个在前面就按照哪个计算。继承的房产可以按照继承前的日期界定是否满5年或者满2年。
安置房过户缴纳税费: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
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
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财政部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