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济公司可以签订行纪合同,因为房产经济公司的行纪人可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房地产买卖活动,一份合同是否成为行纪合同,主要看合同内容中是否有以下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的事务
行纪人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而以自己的名义来为委托人办理房产买卖以及其他委托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直接负责,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所在。
2、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
行纪人虽然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但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
委托人应向行纪人的活动支付一定手续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一、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及委托人的义务
(一)、房地产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房地产行纪人在办理房地产行纪业务时,应选择对房地产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并应亲自办理。
(2)、保管义务受委托的房地产行纪人应当妥善保管寄售或购进的房产,以免房产损坏、灭失。只有不可归责于房地产行纪人的事由发生,房地产行纪人才能免责。
(3)、转移房地产收益的义务房地产行纪人应将行纪经营业务取得的收益及时移交给委托人。
(4)、报告义务房地产行纪人有定期或在特殊情况下,及时报告委托人销售数量、销售进度、销售难点、销售价格变化等义务。
(5)、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房地产经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房地产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房地产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房地产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房地产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事后协商。房地产委托人对房地产价格有特别指示的,房地产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房地产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房地产委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支付报酬。报酬数额一般由房地产行纪合同事先约定。房地产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房地产交易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验收受领房产房地产经纪人按照约定买入房地产,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房地产经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的,房地产行纪人可以提存该房地产;房地产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房地产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处理该房地产,房地产行纪人依法提存。委托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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