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据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一、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没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为未成立。
二、保证不能推定原则: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三、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释,在借据左侧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